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2-153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资料图)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性股票数量为 11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169%。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
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告栏
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1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03 月 16 日至 2021 年 09 月 17 日)买卖公
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09 月 29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
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8),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授予登记人数为 64 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7 万股。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09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123),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授予登记人数为 5 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 万股。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届满,可以进
行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理人员情形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公 司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收 入 1,839,381,953.23 元 , 增 长
不低于 15%。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组织开展并确
定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共
有 A、B、C、D、E 五档,所对应的激励对象可解除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除
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100%、80%、70%、0%、0%,具体
如下: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 63 名激励
综合考评结果 A B C D E
对象的综合考评结果为 A,满足解除限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70% 0% 0%
售条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
除限售份额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3 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1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169%。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本次可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数量 限售的数量 售数量占公司
(万股) (万股) (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董事会秘
陈振海 5 2 3 0.0112%
书、副总经理
李燕红 财务负责人 5 2 3 0.0112%
谢洪鑫 副总经理 5 2 3 0.0112%
刘进军 原副总经理 5 2 3 0.0112%
陈景斌 原副总经理 5 2 3 0.0112%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 58 人)
合计 275 110 165 0.6169%
注:1、上表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总股本 178,288,038 股为基础进行测算,具体
以解禁时的实际股本数量为准,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相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的原因造成。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鉴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86 元/股调整为 12.73 元/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已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差异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 63 名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且已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相
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申请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0 万股。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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